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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石门水电站原站长合谋贪污13万被判刑
本报汉中讯(记者古月通讯员毛学武)备受关注的石门水电站贪污窝案近日一审宣判,原水电站站长宋海福等4人因犯贪污罪,分别被汉台区法院判刑。
2001年4月至今年2月,汉中市石门水电站原站长宋海福与财供股股长刘某、采购员王某、油务班长蒋某合谋,以为单位跑项目、需要开销为由私设小金库,多次采取开具虚假购货发票、假出入库手续等手段,从单位大账户上套取100余万元资金存放在小金库内。随后,4人相互勾结多次用白条报账、重复报账,贪污小金库内的公款13万元。其中宋海福和采购员王某各贪污4万余元,刘某贪污2万余元,蒋某贪污1万元。
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宋海福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刘某等人也被分别判处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