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财税咨询中心新闻资讯综合新闻 → 税总公布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税收法律适用

税总公布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税收法律适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24 10:34:43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公布后企业适用收法律问题的通知》([2007]115号),对新所得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收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新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文件另外指出,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

精彩推荐[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