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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上海开征新车船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25 22:22:41
  10月1日起,申城将按新标准开征2007年度的车船,小型客车每辆每年须缴车船450元;按旧规已缴或未缴车船者,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补款或缴纳手续;私家车车主可以在缴纳2008年度车船时,一并办理补缴手续。公交车船免征车船,其中包括符合条件的旅游专线车、机场专线车。

  纳人因完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需要退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的6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因多缴款需要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纳人应向原负责征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理由,并提供已纳车船凭证原件或含有完信息的保险单原件、与退理由相对应的有关证明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船,是指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渡口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纳期限和算法]

  部分代收代缴机构

  车船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纳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

  10月1日前新购置的机动车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的,购置当年的应纳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10月1日起新购置的机动车,应当在办理缴纳车辆购置手续的同时缴纳、起算车船,不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新购置的船舶,应当在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当月缴纳。其他应船舶,应当在办理船舶年度检验之前缴纳。

  在申请车船转籍、转让交易、报废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时,应根据纳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人以前年度的完情况,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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