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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评论文章:我国宏观税负处于较低水平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0-9 19:11:19

  宏观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收收入占其当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多年来,我们一直在讲,我国的宏观负不到20%,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45%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5%的平均水平,这个结论已经成为共识。但最近国内一些专家又提出异议,称我国的负和其他国家不可比,因为其他国家征了社会保障,我国没有征收社会保障,并断言,如果扣除社会保障,我国的宏观负要远远高于其他国家。还有一些专家引用“《福布斯》负指数排行榜”来佐证我国收负担过重的观点。那么实际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世界上前23个发达工业化国家2000年到2004年不含社会保障的平均宏观负在30%左右,其中宏观负最高的是丹麦,其宏观负一直维持在45%以上。发展中国家2000年到2005年不含社会保障的平均负保持在21%左右。而我国这一时期的平均宏观负只有16%左右(见下表),其中2005年我国不含社会保障的宏观负约为15.78%.这一负水平,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低14个百分点(其中比负最高的丹麦低29个百分点),比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低5个百分点。

  把外国的社会保障和我国的社保基金都纳入收收入进行国际比较的结果又怎样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料显示,发达工业国家2004年含社会保障的平均宏观负是45%左右,发展中国家2004年包含社会保障的宏观负是27%左右。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障收入的数据测算,我国2004年含社保基金的宏观负为21.5%,这一宏观负,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低23.5个百分点,比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低5.5个百分点。

  以上情况表明,只要进行同口径的比较,无论含不含社会保障,我国宏观负与国际水平相比,都处于较低水平。

  判断宏观负水平是否合理,应依据两个标准:一是看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二是看能否保证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其中第二个标准是从第一个标准派生出来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着弥补市场缺陷的职能,如果政府职能不能充分实现,必然影响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讲,两个标准是统一的,经济增长为政府筹集资金、实现职能提供保证,而有效行使政府职能也有利于经济增长。

  按照这两个标准,有关国际机构在对各国的宏观负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一些可供参照的结论。世界银行的研究分析表明:一国宏观负水平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关系,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负水平在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宏观负为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负水平在23%左右;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负水平在30%左右。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情况看,宏观负水平保持在15-25%这个区间是比较适宜的。其他一些研究机构得出的结论也基本类似。

  我国的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2000美元之间,按照上述研究结论,我国现阶段合理的负水平应该在20%到25%之间。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负不是过高,而是未达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合理水平。

  1994年制改革以来,我国宏观负经历了一个逐年下降然后又迅速回升的变化过程。1993年我国的宏观负为12.3%,此后逐年下滑,到1996年达到最低点10.2%,从1997年开始,我国宏观负才逐年回升,每年大约增长1个百分点左右,截止到2005年,我国的宏观负回升到了15.78%,这个负水平远远没有达到合理区间。

  2005年《福布斯》发布所谓的“世界52个国家的负指数排行榜”,中国名列“第二位”。仔细分析,这个“负指数”的排名完全反映不出各国实际负水平的高低,因为其计算方法不科学。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用最高法定率直接作为负指数的计算依据,无法反映收负担的真实情况。如我国个人所得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率为45%,只有月薪超过10万元时才适用。据统计,我国适用45%率的纳人微乎其微,其缴纳的所得占全部个人所得收入的比例不到1%.但《福布斯》却以该档率去计算我国个人所得的实际负担。把只有极少数人适用的率作为普遍适用的率,显然是不科学的。

  第二,计算负指数时,没有考虑基比重和制结构,将不同种的法定率做简单加总。总体负应是各主体负的加权平均值,不考虑基结构而直接简单加总法定率,在一国经济结构变动较大时,将影响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同时,不同种在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影响着总体负的形成。占我国收收入比重7%左右的个人所得的法定率与占收收入近50%的增值法定率直接加总,必然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计算收负担时,没有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大量的减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人的实际负。有关机构测算,我国的减免政策大概使宏观负降低10%左右。从世界范围看,没有哪个国家的征管水平能使实际负达到法定率水平。因此,仅用法定率计算收负担是不准确的。

  1993年-2005年我国宏观负水平

  注:本表2003及其以前年度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财政年鉴》,2004年及2005年的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国库司,其中2004年的GDP是经济普查后调整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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