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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观点:物业税理应打压不适当的住房消费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12 12:05:03

  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朱中一在博鳌房地产论坛上提出了7点建议,其中第一条是,建议加速推进物业出台、减少二手房流转环节的营业。此前,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形势分析课题组也建议,选择部分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作为试点,尽快征收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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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有关建议开征物业的呼声越来越高,各自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来看,这种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开征的物业(有的国家称之为财产或地产),要求物业所有人或承租人每年缴付一定金,值随房产的产值而提高。但问题在于,我国物业跟其他国家的相比,有许多特殊之处。比如,物业发展得相当成熟的美国,其收包括物业(财产),它是让物业所有者逐年缴纳的。但在我国却不一样,地方政府是通过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这实际上相当于预征了70年的地产(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大限”为70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征物业,则势必造成“重叠收”,即住房消费在交纳了地产的基础上,再次缴纳物业。这,显然不合理。因此,如何在物业和整个土地出让金制度之间寻找一个“完美平衡点”,避免物业沦为重复向住房消费者索要钱财的工具,这于广大住房消费者而言,显得异常重要。

  那么,在将这个“完美平衡点”找到之后,是不是就可以向广大住房消费者一视同仁地开征物业了呢?显然,还不能。当前,对我国绝大多数人而言,住房仍是个最大的“奢侈品”。一个工薪族,为了买上套住房,几乎可能耗尽或透支几十年的心血,尤其是贷款购房后,几乎不敢发生大笔消费、不敢有大的投资和再深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其课以高额的物业,无异于雪上加霜。还有那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消费者,他们多是城市低收入人群,其生活本来就可能朝不保夕,面对高额的物业,显然会吃不消。

  因此,物业锁定的对象不应是这些中低收入阶层,而应是那些拥有多套房屋以及那些囤积房源伺机谋取高额利润的炒房者和投资者。具体说来,我国物业开征,就是对那些只拥有一套房屋的市民,象征性收取款,这个标准不宜太高。对那些低收入住房消费群体,比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消费者,则给予免除物业政策。而对那些拥有多套房屋的人,自他的第二套房屋开始,就应课以高额物业,并且,随着拥有住房套数、面积的加大,开征的额度越高。而对那些囤积房源、恶意投资的炒房者,除了要开征高额物业外,还要采取相应惩处措施,遏制其炒房。

  惟其如此,物业在给地方财政做出贡献的同时,才可能给尽量多的社会公众带来利好局面,才可能在保障普通市民尤其是城市低收入人群能有房住的同时,又狠狠地抑制、打压那些不合理、不适当的住房消费行为,从而使物业起到其存在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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