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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振兴东北不靠税收优惠靠努力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11 11:51:33

  近日,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正式公之于众。作为我国经济版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在内的145万平方公里广阔土地,迎来了新一轮发展的机遇。对照这次公布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有心人可以发现,在原来《规划》初稿中设计的两项重要优惠政策,这次没有列入。

  作为谋划东北地区未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编制历时两年有余。据有关媒体报道,直到去年底完成并提交国务院的初稿中,还保留着两项优惠政策:其一,是在东北地区率先实行内资企业所得工资支出前全额扣除办法;其二,是实行再投资抵免政策,对投资东北地区的内外资企业用作再投资的利润免征所得。这两项政策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被解读为是对东北地区“在完善振兴经济政策上非常具体的支持”,“是加大扶持力度的直接体现”。

  时间过去并不太长,这两项优惠政策从原来的《规划》初稿中消失了。显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央对振兴东北的战略决策有任何动摇,而应该是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的思路出发作出的慎重选择。事实上,随着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企业所得法》即将于2008年正式实施,原来《规划》中提出的“在东北地区率先实行内资企业所得工资支出前全额扣除办法”,也即将成为中国所有企业共同执行的政策。所以,正式的《规划》中取消这一条,是顺理成章的。

  耐人寻味的是第二项优惠也没能列入正式《规划》。分析其原因,最直接的就是有关实行“再投资抵免所得”的优惠在新《企业所得法》里没有依据。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法律还没有正式实施就被突破,显然是无法接受的。而更进一步的原因,则是我们在发展思路和治理念上的进步。

  曾几何时,优惠被认为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灵丹妙药,全国各地以各种名目要求优惠,有的地区甚至擅自越权减免税。虽然经过多次清理,优惠政策逐渐得到了规范,但是要发展就要有优惠的思想还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很多人的思想意识之中。随着建设法治国家意识的确立,公平优先于效率观念的转变,人们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为社会营造公平的环境是法律的重要职责,为一时利益超越法律的行为只能对社会发展带来长期、持续的伤害。有了这种思想基础,取消原来设计的优惠,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事实上,作为对经济活动有直接影响的政策,在推动东北振兴上并不是无所作为。无论是增值转型的试点,落实东北企业历史欠豁免政策,还是这次提出的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或实行先征后返以及进口环节增值先征后返的政策收都在法律的框架内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但是,东北地区的真正振兴,更主要的还是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靠东北地区1.2亿人民艰苦、踏实的努力。也惟有坚持这种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打造充满活力的中国经济第四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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