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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财政补助期限将适当延长
本报讯 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决定在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进行直接补助,其中还生态林再补8年,还经济林再补5年,还草再补2年。同时,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据了解,退耕还林工程从1999年开始启动,涉及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200多万农户、1.24亿农民。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累计完成退耕还林1.39亿亩,荒山荒地造林2.05亿亩,封山育林2000万亩,工程区森林覆盖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退耕还林工程的面积核实率、造林合格率都在90%以上。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300多亿元,退耕农民户均获得补助3500元左右。
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到期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通知》同时公布了配套措施: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中央财政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西南地区每亩补助600元,西北地区每亩补助400元;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采取中央财政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