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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河北企业职工工资可集体协商
本报讯 在日前召开的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获得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河北是全国首个对此立法的省份。
《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工资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每方代表一般由3人~7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相等。《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条例》规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和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和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学徒期和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等。
考虑到在实践中,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企业方的损害,《条例》又规定,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