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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重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新规实施

日前,新修订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新《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3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2007年10月1日前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对工程已完成部分按原征收办法进行结算,对未完成部分按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2007年10月1日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一律按新《办法》执行。
会计制度不完善的,按1%核定征收个税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按工程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
据了解,按1%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其取得的属于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异地作业雇员的工薪由单位在核算地代扣代缴
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所得在核算地分配,工程项目所涉及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该单位在核算地代扣代缴。
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新《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规定,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含自开和代开)中“代扣代缴税款”,是指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税款。因此,各区县局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链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
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