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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0-17 2:16:34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增值人放弃免税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

  《通知》明确,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货物或劳务的纳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

  放弃免税权的纳人符合一般纳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一般纳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一般纳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

  根据《通知》,纳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率征,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放弃免税权声明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通知》规定,纳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纳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劳务所取得的增值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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