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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交车船免征车船税 按照财产行为税减免程序报批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0-23 11:20:02

  日前,河南地根据《河南省车船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第六条“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具体免税范围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03号)等文件精神,发出《通知》对省内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凡暂免征收车船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原则上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城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共交通特许运营资格;应

  (二)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营时间、公交线路和公交站点营运;

  (三)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乘车或对普通居民实行月票卡等优惠乘车)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低票价政策,享受政府对公共交通企业因实行低票价、月票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措施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所给予的财政补贴。

  由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性质较为复杂,为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通知》规定,对暂免征收车船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由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审批(扩权县地方税务局享受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的免税审批手续,按照现行财产行为免税报批程序办理。地机关调查审批后,应向纳人开具车船免税证明。减免税证明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与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存档;第二份交纳人存档;第三份由纳人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据以免收车船,保险机构存档备查。

  相关法规链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函[2007]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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