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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介机构核定个税应税所得率调高 08年起实施

日前,湖南地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精神以及湖南省实际情况,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据悉,2002年,湖南地税下发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律师事务所实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31号),明确对账务不健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
另据了解,本次调整的具体比例将授权各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相关法规链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地税函[2007]1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