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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给与对台小额商品交易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可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旨在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另外,从台湾进口到交易市场的台湾产卷烟,可以免于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每人每日带出的香烟不得超过4条(800支),酒精度在12度及以上的酒类商品不得超过4瓶。
另据了解,该《办法》施行后,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
一、粮油食品类,包括粮油制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植物及其产品、水产品、食品制成品。
二、土产畜产类,包括茶叶、咖啡、可可、香调料及香料油、山货、畜产品、烟类。
三、纺织服装,包括纺织品、丝织品、服装。
四、工艺品类,包括陶瓷、地毯及装饰挂毯、工艺品。
五、轻工业品类,包括家用电器、箱包及鞋帽、文体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钟表、家具、日用杂品、纸品。
六、医药品类,包括中成药、药酒。
相关法规链接:海关总署第16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