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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日、韩、新加坡和台湾的双酚A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

日前,据海关总署消息,我国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海关总署公告要求,凡申报进口双酚A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双酚A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的,海关将按照公告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另外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海关明确将按本次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可自2007年8月3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相关法规链接: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
2.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