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财税咨询中心新闻资讯图片新闻 → 保险企业佣金扣除新政:退保前已付佣金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险企业佣金扣除新政:退保前已付佣金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11 16:59:00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函[2007]880号),对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的前扣除规定做了调整。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前扣除,不再缴纳企业所得。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仍不得在企业所得前扣除。

  根据通知,最新规定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总局此前作出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另据了解,此前,由于部分保险公司与地方税务机关对“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前扣除”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在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纠纷。《通知》的有关内容,更加符合保险公司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通知》的下发执行,有利于减少收征管中的企纠纷,提高税务机关收征管和保险公司纳申报的效率;将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佣金支出行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保险公司所得负担。

    

精彩推荐[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