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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证监会开始实施证券市场资信评级管理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11 16:59:05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涉及的评级对象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相关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境外人士担任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除满足相应的条件外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根据规定,如果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对象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此外,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若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也不能受托进行评级。

  《办法》规定,证券评级机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若持有评级对象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评级对象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评级期间回避。

  评级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还包括: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担任评级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评级对象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持有评级对象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评级对象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等。

  另外,《办法》还规定对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将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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