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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出台流转税税收优惠新规 分报批类和备案类分别申请

日前,江苏省国税局出台了流转税税收优惠新规,将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此举旨在规范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列入此规范的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但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退税。
要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下简审批确认后执行。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经营状况;
2、企业财务核算状况;
3、企业申请的内容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要求,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供《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等相关资料。
注意:以下流转税优惠项目不需要备案
1、属于个人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2、按次(日)缴纳增值税且未达起征点的个人。
3、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属于减税、免税范围的。
4、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货物处理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的。
能否多项优惠并用?
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
另外通知还明确规定,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其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法规链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