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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息税税率调为5%与今年第三次加息“双率齐动 ”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11 17:00:29

  新闻: 

 

  据国务院办公厅消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的适用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根据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法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的实施办法,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8年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的上涨,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相对减少,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链接: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背景:

 

   2007年以来的三次加息:

  次数   调整时间   调整内容

  1、  2007年03月18日 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

 

  2、  2007年05月19日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

 

  3、  2007年07月20日 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加息后存款增幅(以1万元为例)(单位:元)

存款期限

半年1年2年3年5年
存款利率
加息前
2.61%3.06%3.69%4.41%4.95%
加息后 2.88%3.33%3.96%4.68%5.22%
利率增幅 0.27%0.27%0.27%0.27%0.27%
后利息收入加息前(20%) 104.4244.8590.41058.41980
加息后(5%)
138.80316.35752.401333.82479.50
利息收入增幅 34.471.55162275.4499.5

 

 

  解读:

五部门解读修改利息办法

新华社

  一、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以下称利息)是不是一个单独的种?

  答:利息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它不是一个单独的种。现行个人所得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利息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

  二、问:谁是利息的纳人?

  答:凡在我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利息的纳人,其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境内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以及还没有改制为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三、问:其他国家是否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答: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据我们掌握的有关资料,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瑞典、韩国、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肯尼亚、尼日利亚等国家,均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应所得的一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的征范围,只是征的具体办法有所差异。

  四、问:利息的计依据是什么?

  答:利息的计依据是纳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

  五、问:为什么要减征利息

  答: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以来,其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目前,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了减征利息的决定。

  六、问:此次调整利息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此次调整利息政策主要有:一是利息的适用率由原来的20%减按5%执行;二是对利息政策调整时点前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分别作了规定。

  七、问:利息减征后,以前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计

  答: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率征收个人所得;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率征收个人所得。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率计征个人所得。举例如下: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率计征个人所得,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率计征个人所得。储户在2007年8月15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一律按5%的率计征个人所得

  八、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协定中规定的率如与调整后的实际率不一样,该如何征

  答:按照国际惯例,避免双重征协定中的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率,如果协定中的率高于国内实际率,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国内实际率。由于我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率由20%调减为5%,原来享受15%、10%、7.5%协定率的纳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率计征个人所得

  九、问: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减征利息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利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保证利息减征政策的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储蓄机构及储户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使储蓄机构办人员熟悉扣缴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使广大储户了解新政策精神;二是各级税务机关要抓好内部培训,吃透新政策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利息征收管理相关的配套工作;三是储蓄机构要及时做好扣缴利息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确保新政策实施到位,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四是储蓄机构要认真履行代扣代缴款义务,同时,对储户反映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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