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文章:商务部即日起停止受理2007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8月1日起,国家调整铅锌、铜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自8月1日起,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促进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合理开发利用。
据悉,本次调整是近十几年来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首次调整。
此次调整具体标准为:
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