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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国家调整铅锌、铜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11 17:00:34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自8月1日起,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适用额标准。此次调整旨在进一步促进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合理开发利用。

  据悉,本次调整是近十几年来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适用额标准的首次调整。

  此次调整具体标准为:

  铅锌矿石单位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铜矿石单位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钨矿石单位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目资源适用额标准的通知([2007]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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