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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 违规使用公益资金将被取消资格

日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认定要求及票据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
通知要求,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在认定时应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30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市局审批。市局在接到分局申请报告后,对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是否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并以文件形式批复。
通知明确,认定时需要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资料有:
(1)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市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5)专门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
(6)组织章程;
(7)内部控制制度;
(8)近期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票据管理要求
(一)捐赠票据申请
通知规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凭资格确认批复文件,到上海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办理购买上海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的许可手续。
(二)捐赠票据购买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凭市财税三分局审批同意的《上海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购买审核表》和《社会团体票据购买证》,到市票据管理中心购买上海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捐赠票据使用
通知要求,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注明捐赠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另外通知还要求,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年检情况、接受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现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支出的,将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及时向市局提出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申请。
相关法规链接: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2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