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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北京全市范围内推广国标税控机 购买企业可以发票金额抵税

本网讯 7月12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07年8月1日起,凡在北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在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应纳营业税税额。
据悉,自2004年以来,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联合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系统工程。北京市地税局在2002年8月实施发票改革的同时,在全市推广使用了税控装置(非国家标准产品)。当时由于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尚未出台,北京市地税局从实际出发,采取了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机打发票、使用定额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地税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据北京地税相关业务人员介绍,自2007年8月1日起,凡达到上述标准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2007年8月1日以后,凡使用旧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需要增加税控机具的,也应按照规定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2007年7月31日前,纳税人购置使用的税控装置可继续使用,使用满五年后更换国标税控收款机。同时,为促进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在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时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后抵免应纳营业税税额。
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在发布会上强调,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机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倒卖发票的行为。今后,北京市所有符合标准的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开出的每一张发票都是电子票,消费者可通过12366服务热线、北京地税网站或电话、上门向税务机关咨询发票的情况,查询真伪。对于那些利用注册公司倒卖发票的企业,消费者也可以举报,一旦发现,该企业法人的行为将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永远不得在北京市再注册企业。
1、新旧税控机的异同
新旧税控机在使用和管理流程上和原来没有区别,只是在配置上稍有变化,原来的税控机是“一机一盒”现在是“一机一卡”就是把原来的加密盒换成了加密卡,消除了加密盒来回拔插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
2、内部功能有变化
新版税控机的内部功能上与老版也有区别,新版税控机对每张发票的金额作了限制,不得超过400万元,而老版没有;此外新版还限制了每月的用票总额,不得超过4200万。
3、如何领购国标税控发票?
国标税控发票是通过国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的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此款机具暂缓推行)。在推行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工作中,为了简化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手续,满足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简化了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取消选择发票种类和税控收款机类型事项,简化为只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进行行政许可。纳税人提交的材料也由原来的九种,简化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实际经营场所证明,公章、财务章印模,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等六种材料。简化后的行政许可程序由于不涉及发票种类和税控收款机类型的变更,故取消原行政许可程序里的变更程序。自2007年8月1日起,纳税人需按照简化后的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要求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2007年7月31日之前批准的发票领购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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