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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国税:回收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据销售统一发票享受免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11 17:00:46

  为加强“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在跨省开具和使用、保管、缴销方面的管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2005]150号 )。

 

  通知对“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在跨省开具和使用、保管、缴销进行了规范,并对回收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如何享受免税优惠进行了明确。

 

  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如何正确使用

 

  通知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跨县(市)异地收购废旧物资的,不得使用其在机构所在地领购的废旧物资发票;异地收购并异地销售废旧物资的,不得开具其在机构所在地领购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比照外出经营活动收管理规定,由经营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收管理证明》后,凭此证明向收购地或销售地县(市)国机关申请领用废旧物资发票或销售统一发票。

 

  废旧物资发票仅限于从个人手中收购废旧物资时填开,开具时必须坚持一户一票、一人一票,若向企业收购,则应当要求对方开具销售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的开具内容及项目应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申请表》中列明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回收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如何享受免税

 

  通知要求回收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回收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应开具销售统一发票,并据其享受免税政策。生产单位购入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以取得的销售统一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联必须按规定以25份为一册装订,并按册附明细汇总表,纳申报时,一并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

 

  哪些情况属违规开票

  通知规定下列行为属未按规定开具废旧物资发票:

  1、废旧物资品名填开不明确、项目填开不齐全;

  2、收购时未当场开具废旧物资发票;

  3、填开内容不真实;

  4、废旧物资发票用于非废旧物资收购;

  5、未按规定申请使用废旧物资发票,用自制收购凭证代替废旧物资发票开具的;

  6、使用废止的废旧物资发票开具。

 

  相关法规链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2005]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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