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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政福利企业必须设置“四表一册”否则将不能享受优惠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11 17:00:5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文明确,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批由民政部门办理,税务部门负责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的资格认定。民政福利企业必须设置"四表一册",否则就不能认定为民政福利企业。但"四表一册"在办理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和资格年审时不必报送税务机关。

  四表是指:福利企业需每月向主管国机关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文件要求,民政福利企业雇佣残疾职工,应签定劳动合同,民政福利企业须按规定为其提供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此举的其目的在于印证残疾职工与企业之间确实存在雇佣关系,当民政福利企业为残疾职工提供括号中的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社会保障,即可证明企业与残疾职工的雇佣关系,该残疾职工即可计入残疾职工比例。

  另外,同时还对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文件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仍由原法人代表承担收法律责任。

 

  相关文件链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部分政策问题的批复(闽国函[2007]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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