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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转让或改变用途须补缴车购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11 17:00:5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发通知,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7年43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申报程序及要求

  通知要求,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早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 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司\消费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转让或改变用途须补缴

  通知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的通知([200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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