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将在全国推行 纳税人今后缴税将更方便
- ·下一篇文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特别国债 授权国务院可停减征储蓄利息税
对外投资与合作将获多项资金支持 企业申请须具备5个条件

为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继续予以支持。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 重点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1、资源回运费用。
具有境外资源开发资质的企业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铁、铜、铝、铬、锌、锰、钾、镍、钴等矿产资源,林木、渔业等非矿产资源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矿产资源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2、“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3、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4、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
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当年每派出1名劳务人员,补助200元人民币。
(二) 前期费用支持的内容。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三) 运营费用支持的内容。
1、境外高新技术研发。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实验场地租赁费;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实验设备、器材租赁或购置费;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高新技术专利的购买、使用费。
2、对外设计咨询。
设计咨询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境外设备、软件租赁或购置费。
(四) 前期费用和运营费用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五) 项目贷款贴息。
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六)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超过三年;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5、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 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4) 境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投资或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1) 申请前期费用和运营费用的项目,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
(2)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 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3) 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境外注册(登记)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项目合同(协议) 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 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费用。
(4) 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境外注册(登记)时间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并且突发事件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
(5) 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并且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l 2月3 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6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75号)
附件:
1企业申报说明
2企业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3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4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6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5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6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7-1地方企业外派劳务人员确认书
7-2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8专项资金收入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