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财税咨询中心新闻资讯图片新闻 → 8月1日起 六部委联合稽查外挂车辆和养路费缴纳及偷漏税

8月1日起 六部委联合稽查外挂车辆和养路费缴纳及偷漏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11 17:01:07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六大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布置了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从2007年8月1日起,各地交通部门将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各种拖、欠、逃、漏缴费和外挂车辆为重点,大力开展养路费等国家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偷漏和外挂车辆是稽查重点

 

  从2007年8月1日起,各地交通部门将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各种拖、欠、逃、漏缴费和外挂车辆为重点,大力开展养路费等国家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拖欠、逃缴、漏缴(包括未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计量和征收政策缴纳)国家规费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追缴;对外挂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并可按照本地标准,补征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的差额规费;其中此前已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辆,可从确认之月起补征。同一规费当月内一地已按规定补征的,其它地区不得再予补征或处罚。

 

  通知同时要求,在清理整顿中,税务机关对在本地从事经营的外挂车辆将严格按照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款,并加大对外挂车辆偷逃的惩罚力度。

 

  四类车辆将纳入检查范围

 

  通知明确,所指外挂车辆,是指在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费的载货类机动车。

  外挂车辆一般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机动车的车籍地、养路费等费缴纳地与其实际所有人的户籍地不一致;

  2.机动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

  3.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费较车辆所有人户籍地或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4.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往费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的地区注册登记,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及其住所地和机动车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

  具有上述表现形式之一的车辆,可暂认定为外挂车辆。各地要根据外挂车辆定义及表现形式,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外挂车辆的认定标准,并通过调查取证进行确认。

 

  相关法规链接:交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71号)

                    

精彩推荐[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