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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 不能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11 17:01:15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对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的沥青混凝土,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范围,不能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率征收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该文件规定对增值一般纳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法规应当征收增值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但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函[2007]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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