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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出台

日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发通知,对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的具体程序,企业及残疾人申请各种减免税所需材料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单位、个人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向主管区局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深圳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7.财务会计报表;
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通知》还特别强调,上述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企业,相关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审核相符”印章。
残疾人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提供劳务相关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入证明资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资料。
5.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
6.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供《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税款纳税通知书》
《通知》明确,对于残疾人个人就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核仍按原规定审核办理。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深地税发[2001]614号转发)规定的幅度执行。
为了保证政策的衔接,《通知》规定,深圳市原执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执行到2007年6月30日止,从7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17号)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