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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下调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海关明确公告所指的“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相关法规链接: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2号(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
附件:
1.音像制品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及商品编码表
2.电子出版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及商品编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