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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船税2007纳税年度起按新标准计征 完税车船报废可退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26 11:1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下发,各地陆续出台适合当地的新车船具体征管办法。此前,上海地出台了《上海市车船实施办法》,并于近日下发《通知》对上海市新车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2007纳年度起按新标准计征

  《通知》规定,从2007纳年度起,上海市车船一律按照《上海市车船实施办法》规定的额标准计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个人纳人除向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外,也可以预先向就近的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一次申报需填表或出示相关证件

  第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时,应当填报《上海市车船申报表》或出示应车船的行驶证、登记证等。纳人车船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或代收代缴单位申报。

  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可申请退

 

  另外,《通知》规定,完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需要退的,可在取得相关证明后的6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办理退须向原负责征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理由,并提供已纳车船凭证原件或含有完信息的保险单原件、与退理由相对应的有关证明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相关法规链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地[200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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