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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发票审批化繁为简 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直接申请代开发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29 23:38:04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供售服务,强化后续源监控,深圳市局针对近几年发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CTAIS的发票管理业务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体的优化,为配合发票管理优化项目上线,现决定从2007年8月20日起,对若干发票管理业务规定及流程重新进行调整。

 

  小规模纳人及双定户可直接到办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通知》规定,小规模纳人开业登记3个月后,或双定户纳人在其《定额核定通知书》发放销号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商销发票或加工发票用量。辅导期一般纳人辅导期满,暂认定一般纳人和正式一般纳人认定满6个月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专用发票和增值普通发票用量。上述纳入“以控票”规则控管的纳人,如系统自动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超限量审批》文书。小规模纳人及双定户也可以直接到办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辅导期一般纳人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的,不再进行文书审批

  《通知》规定,辅导期一般纳人需要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的,不再进行文书审批,其专用发票当月限量领购并使用完毕后,应先到防伪控抄岗办理抄手续,然后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按当月已开发票总金额4%预缴款后购买不超过原月限量的发票用量。

 

  取消发票丢失审批,施行登记备案

  《通知》取消了《发票丢失被盗申请审批》文书。纳人丢失普通发票的,应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罚。

  纳人丢失了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销售发票,或者填开错误但无法从公安机关和车购办取回所有联次的,允许发票开具方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额。

  纳人丢失已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的,《通知》规定要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其与原件一致无误,可在其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务专用章”,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一般纳人丢失专用发票的,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由防伪控抄岗对已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丢失增值专用发票已报证明单》,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及抵扣凭证。

  相关法规链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发[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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